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

Uber的啟示


Uber被警方調查,竟然有唔少迴響。本港營業車經營有嚴格規定;警方只係按法例執法,當然正確;反而法例是否有必要檢討,更引人反思。

當年速遞行業、ISP、長途話音回撥等新興行業,管管受過法律挑戰,證明新舊之間一定有灰色地帶,新科技愈嚟愈多,爭拗愈烈;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只負責招商,基本上唔識協調。Uber事件,側證有迫切成立創新科技局,協調各部門及相關法例,追上創新科技步伐。但有啲議員一味話搞創科局無謂,然後又嘈香港好落後,相當反智。

較早前,港府取消撤銷固定流動互連安排(Any to any connectivity),直到目前以「無須拆賬」(Bill and Keep)安排,減低流動通訊費用。當時決定維持抑或放寬規管,最大考慮之一係「消費者剩餘」(Consumer Surplus);即係消費者支付嘅意願,再減去實際支付金額,即係買方感覺所獲得嘅額外利益;例如流動電訊收費相宜,但係即使收費更高,消費者亦極可能購買,因為相對總效用,比付出價格為低。流動應用普及,出現Uber等共享應用,又再增加消費者剩餘,社會先有進步。

因此除咗Uber是否規法,亦應聚焦Uber帶來幾多消費者剩餘?未來可推動幾多創新?理論上共享經濟(Sharing economy)共用資源。據麥肯錫全球報告估計,共享經濟可釋放九千億至一點三兆美金消費者剩餘;未來共享金融,涉及法例可能更多。Uber經營涉及多個監管部門同法例,若無創科局之類作局級統籌,前景唔太樂觀;咁功能組別議員又可否推動協調?從目前觀察,亦似乎只係得把口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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